广东岭南禅宗文化研究中心 广东省禅宗文化研究基地
首页 > 学术研究 > 调研课题 > 圣严法师思想行谊-《浅论释圣严博士的律学与史学》(十一)

圣严法师思想行谊-《浅论释圣严博士的律学与史学》(十一)

来源:0发布时间:2011-9-13【字号:


  【注释】
  1.见林其贤居士编集《圣严法师七十年谱》(以下简称「年谱」页49-52(台北:法鼓文化,2000年)。

  2.《年谱》页63。

  3.《年谱》页53。

  4.「剧谈掉戏」之小沙弥心态 唐释道宣(596~667)《续高僧传》(大正藏编号二O六O)卷四〈唐京师大慈恩寺释玄奘传〉略云:「释玄奘(602~664),兄即长捷法师也,住东都(洛阳)净土寺。(玄奘)年十一,东都恒度,便预其次。自尔卓然梗正,不偶朋流。观诸沙弥剧谈掉戏,(玄)奘曰:经不云乎?夫出家者为无为法,岂复恒为儿戏。」(页446下)传中言「剧谈掉戏」者,谓与玄奘同住净土寺之小沙弥们未脱儿童心性,出家后依然群聚放任闲谈更彼此嬉戏,因此同属童年而天生僧才的玄奘看不过眼而私下加以诟病。大抵这类小沙弥缘于家贫而为父母送寺院以减食指,故出家后其心态依然属童年之好嬉戏也!

  5.博士曾经历赶经忏之生涯,见《年谱》页60-61。

  6.《年谱》页216-223,又页224-267。

  7.释圣严博士之著述目录 《中华佛学学报》第13期(台北,2000年)页543-548刊有博士自1956年至2000年之全部著作细目,读之可见「广博」与「富赡」,非溢美之词也。

  8.仕邦涉身于佛家戒律研究的因缘 仕邦在撰写第一篇学术论文〈论两汉迄南北朝河西之开发与儒学释教之进展〉(以下简称「河西」),刊于《新亚学报》5卷1期(香港,1960年〔实际刊出年代是1962年〕)之时,遇到一个问题,这就是一般学人都认为东晋释法显(卒于423以前)西行求法跬步之年在公元399年,而仕邦则注意到显公离开玉门关之前,曾实行过两次「夏坐」,所谓「夏坐」是什么?起迄期间为何?茫无头绪,只好检读《大正藏》中的〈律部〉圣典,从而知道「夏坐」的起迄,因此推知法显其实启程于公元400年。上述考据,详见〈河西〉页134-137,于此不赘,跟着,数年后发现了〈中国佛教史传与目录源出律学沙门之探讨〉这一题目(以下简称「源出律学沙门」,写成后分上、中、下三篇刊于《新亚学报》6卷1期、7卷1期和7卷2期,香港,1964年、1965年、1966年),由是更深入地涉身于僧家的戒律。

  9.仕邦跟释圣严博士的结缘 1984年前,仕邦因别人的介绍而跟尚未赴日本修读学位的博士通言,前后凡二十五年。到了这一年,纔因来台湾找机会而跟博士在农禅寺首次见面,相处四天,这时彼此都已获得高等学位了。正文中所述的通信求教,见于〈源出律学沙门〉下篇页153。

  10.见博士所撰《律制生活》页84-85(台北:法鼓文化,1998年修订四版)。

  11.「既见之,则不能置之」的出处 语见援庵先生所撰《释氏疑年录》(台北:鼎文书局版,1977年)的〈小引〉,原文略云:「往阅僧传,见有卒年可记者辄记之,阅他书有僧家年腊亦记之,积久遂盈卷帙。顾同一僧也,而有记载之殊,同一传也,而有版本之异。所见越广,纠纷越烦,悔不株守一编为省事也。然既见之,则不能置之,故又每以考证其异同为乐。」(页1)如今仕邦的心态同于陈援老,既然读过律典,则遇到有关戒律的问题便很难「置之」了。

  12.仕邦对弘一律师的研究 关于这方面,中、英文的论文各有一篇,中文是〈戒律与僧制之间——弘一律师的两难之局〉,收在《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0年)。英文是〈The  Conflict Between Vinaya and the Chinese Monastic Rule:The Dilemma of  Disciplinarian Venerable Hong-I〉收在The Buddhist Ethics and Modern Society,An International Symposium,Greenwood Press,New York 1991。两论文内容相同,都是在本中华佛学研究所主办的第一届「中华佛学国际会议」中宣读的论文,其中颇有前人未注意到的发现。

  13.现今僧徒对戒律的不甚了了 关于这点,博士本身的经历就是一个例子。据所著《律制生活》之七〈由我受了沙弥戒说到戒律问题〉略云:「近世以来,各戒期中,不满二十(岁),即予具足(戒)的,比比皆是。我虽没有具足,当时已离开小庙,就读于上海静安学院时,照样搭七衣并持具,但我也不知道那是一种犯罪行为,是盗法!如今看律,回想起来,不禁惊恐失色。」(页32)严公所以自视为「犯罪」,是「盗法」。缘于未受具足戒便「搭七衣并持具」,这反映了现今僧徒对戒律如何不甚了了,故博士研读佛典后,知道过去行为其实不如律,故「不禁惊恐失色」。谨按,大抵许多跟严公出家时代相近的僧尼,其情况亦近是。

  14.今所据版本是天华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六十七年的再版,出版地点是台北。据《年谱》页183,这书是博士最早的律学著作。

  15.章中各节的题目暂且从略,后面再论及。

  16.参《纲要》页260-261。

  17.刊出学报参注8。

  18.参拙作〈源出律学沙门〉上篇页423-441。

  19.三种戒本对同一戒规的轻重不同处理 我们都知道僧人最为社会诟病的是犯上饮酒的行为,而根据华夏最流行的三种戒本,饮酒所犯的是「波逸提(Pataka)」罪,可以通过在阖寺僧众面前下跪忏悔而解罪,不过据鸠摩罗什(Kumarajiua,344~413)译《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大正藏编号一四三六)略云:「(顺数第一二六戒)若比丘饮酒,波夜提。」(页476上)又佛陀耶舍(Buddhayasas,约410~412时人)译《四分僧戒本》(大正藏编号一四三O)略云:「(顺数第一百戒)若比丘饮酒者,波逸提。」(页1027上)又佛陀跋陀罗(Buddhadhara,359~429)译《摩诃僧祗大比丘戒本》(大正藏编号一四二六)略云:「(顺数第一二四戒)若比丘饮酒咽咽,波夜提。」(页552下)按,依戒规排列的顺序越是排得前的其所犯的罪较重。由是观之,《四分僧戒本》将「饮酒」排在第一百戒,视为较重的罪,《摩诃僧祗大比丘戒本》排在第一二四戒,视作没那么严重的罪。而《十诵比丘波罗提本叉》列于第一二六戒,则认为更不严重了。

  上述三种戒本的戒规排列次序同异 关于这点,可参未刊拙作Vinaya in  China中的在页429-488。上述未刊拙作,在本中华佛学研究所的图书馆存有两册稿本。

  20.释法献西行求取《迦叶遗律》的失败 梁释慧皎(497 ?~554  ?)《高僧传》(大正藏编号二O五九)卷十三<(南)齐上定林寺释法献传>略云:「释法献,以(刘)宋元徽三年(475)发踵金陵,西游巴蜀,路出河南,道经芮芮(即蠕蠕)。既到于阗,欲度葱岭,值栈道断绝,遂于于阗而返。(法)献以(南齐)永明之中(约488)被敕为僧主。(法)献以建武末年(约489)卒,窆于钟山之阳。(法)献弟子僧佑,为造碑墓侧。」(页411中-下)梁释僧佑(445~518)《出三藏记集》(大正藏编号二一四五)卷三〈新集律来汉地四部记〉略云:「迦叶维(Kasyahiya,即『迦叶遗』)者,一音迦叶毘,此一部不来梁地。先师献正,远适西域,誓寻斯文,而葱岭险绝,弗果兹典,故知此律于梁土众僧未有其缘也。」(页21中)据僧佑所言,法献西行是为了寻求这部律典,但终失望而返。佑公所以称其师为「先师献正」,因为法献曾作「僧主」,而「僧主」又有「僧正」之称的原故。

  玄奘三藏寻得《迦叶遗律》后又遗失的经过 唐释慧立(卒于664之后)《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大正藏编号二O五三)卷五略云:「至信度(Sindhu)大河(今称「印度河」)河广五六里。经、像及同侣人并坐船而进,法师(玄奘)乘象涉渡,时遗一人在船看守经及印度诸异花种。将至中流,忽然风起,摇动船舫,数将覆没,守经者惶惧堕水,众人共救得出,遂失五十筴经及花、果种等。还寄一城,停五十余日。为失经本,更遣人往乌长那国抄写迦叶臂耶(Kasyapiya)部三藏。」(页249中-下)据此,玄奘在渡信度河之前,曾求得迦叶臂耶部的三藏。也就是包括这部派的律典。然而在渡河失经之后,虽曾遣人往乌长那国再抄这一部派的经典,可是此行是否成功?又若已抄得,又有否能携回中夏?慧立书中再未言及,只是在同书同卷述渡河上岸之后,续略云:「越葱岭,渡波□罗川,还归达于于阗。为所将大象溺死,经本众多,未得鞍乘。」(页251下)既然说奘公到达于阗(今新疆省和阗县)之前「所将(即所带来)大象」在渡波□罗川时溺死以至「经本众多,未得鞍乘」,换言之,这溺死的是驮经的象。大抵因驮经象溺死而再次失经;所失包括《迦叶遗律》的梵本吧!总之,这部律典有否携返禹域,史无明文,依默证法,它应该未传中夏!

  21.《四分律》独霸天下的过程 唐中宗受到何人游说而下令天下寺院遵行《四分律》的过程,请参拙作〈传说与史实关系一例证——庐山归宗寺中诸传说所透露之中国律宗消长史〉(刊于《南洋大学学报(人文科)》第6期,新加坡,1972年〔实际刊出于1973年〕见页183-187,又参未刊拙作Vinaya in China页52-61。

  22.参未刊拙作Vinaya in China页136-139。

  23.华夏大乘比丘轻视小乘戒律 关于这点,请参未刊拙作Vinaya in China页232-239。

  禹域佛教仅接受小乘部派的戒律而不接受同一部派思想的问题 古时中国佛门有一特殊现象,就是某一个别寺院或某一区寺院接受某一小乘部派的律典和戒本作为僧尼持犯的依据之时,并不同时接受这一部派的思想。例如接受《十诵律》的僧尼们,不同时接受萨婆多部(sarvastivada)的思想,而且对这一部派的思想更茫无所知。原因是各种译成华文的律典,其原典都是单独传来,它们所属部派的思想却未同步来华之故。其详情请参未刊拙作Vinaya  in China页4-51。

  24.刊于《华冈佛学学报》第8期(台北,1985年)。

  25.参拙作〈僧尼财产〉页16l。

  26.参拙作〈僧尼财产〉页162-163。

  27.参拙作〈僧尼财产〉页176。

  28.参拙作〈僧尼财产〉页166-170。

  29.参拙作〈僧尼财产〉页17l-173。

  30.〈僧尼财产〉有助解决一个向来使出家人尴尬的问题 记得仕邦在〈僧尼财产〉刊出之后,即时将抽印本寄呈当年仍住世的星洲佛教总会会长僧常凯大师求教。大师收到之后,马上将拙文转载于他老人家主办的《南洋佛教》月刊第214期(新加坡,1987年)。何以凯公给予即刻转载?因为僧尼们出家时都受过具足戒,知道依律是不能手捉金银宝物的,但出家人身边带钱是华人社会的传统,而在现今,不带钱出门总有许多不便。由于「金银」可引申为现钞与辅币,于是僧尼们心中便多少有点矛盾和两难之感。经过拙文的考释,出家人读了便知这传统如何发展起来的来龙去脉,由是不致于心存矛盾而感到尴尬。然而拙文刊于学术性的《华冈佛学学报》,一般人不易接触得到,是以僧常凯大师便即时予以转载于一般人都易于读到的普及性刊物底《南洋佛教》,广为推荐,用以解除沙门的心结了。

  南传僧侣对身边不能带钱的变通处理

  南传佛教是笃守「不手捉金银宝物」之戒的,那么东南亚各佛教国的僧侣对出门不能带钱的问题又如何处理?仕邦执教星洲之日,蒙曾居住泰国多年的许云(钰,1905~1981)老教授告知泰国僧人若要出门,他必带一寺童作伴。寺童是俗家人,身上可以带钱,于是法师在路上遇到合用的东西要采购时,便嘱寺童向店员问价、讲价,然后由寺童付款购买云云。想其它东南亚小乘佛教国度:寮国、柬埔寨、缅甸以至印度次大陆的斯里兰卡的沙门,或亦采用近似办法。

  泰国寺童的来源 上述「寺童」的来源为何?据许云樵老教授所言,原来泰国乡村的儿童要升读国中之时,他们要跑到曼谷、清迈等大城市去就学。都市生活指数高,他们的食宿费非乡下务农的父母所易负担,因此这些国中学生便往找一家都市中的佛寺,央求收容,由他们替寺院作日常的劳动服务,而寺院则供以免费食宿,彼此都便宜云云。

  31.参拙作〈论陈垣:中国佛教史籍概论〉页284,刊于《中华佛学学报》第3期(台北,1990年)。

  32.所谓「戏乐」

  「戏乐」指开玩笑,依戒律,若出诸开玩笑而无「觉触受乐」的性快感,则比丘捉住俗家女子的手脚;或女人捉住比丘的手脚,均不视为犯了淫戒。参拙作〈于法开救治难产孕妇所牵涉的佛家戒律问题〉页49,刊于《新亚学报》第19卷(香港,1999年)。
  
  33.《南山钞》所以成为律宗最重要律疏的原因 《南山钞》能成为中国律宗所宗奉的律疏,其发展过程请参拙作〈传说与史实关系一例证——庐山归宗寺中诸传说所透露之中国律宗消长史〉页183-187。又参 拙作Vinaya  in China页53-6l。更参拙作〈中国律宗史概说〉页10-11。

  34.意即非使用身体;剑及履及,不能行淫。

  35.指自身行淫属于波罗夷罪。

  36.指教唆他人行淫,其罪较为轻浅。

  37.指教唆他人作不如法的行乐(即行淫,参注32)。

  38.「兰罪」即「偷兰遮」罪,仅次于波罗夷的重罪。

  39.「出不净」指男子出精或女子出分泌物。

  40.《四分律疏》与《四分律开宗记》两派支持者的僧诤 关于唐代这两派僧徒的斗诤经过,请参拙作〈记两种由中国译场方式编纂的非翻译佛典)页122-125,收在《中国佛教译经史论集》(台北:东初出版社,1990年初版,1992年一版二刷〔原刊于《新亚书院学术年刊》第11期,香港,1970年〕)。又参拙作Vinaya  in China页56-57。

  41.现今佛教中人不愿面对情欲问题的例子 记仕邦以前曾撰写〈僧史所载两位高僧对爱情问题的处理),在《贝叶》第8期(新加波:南洋大学同学所组织的南大佛学会的校内刊物,1975年)和《华侨日报》的〈人文双周刊〉(香港,1976年8月23日。按,《华侨日报》今日已停刊)先后发表,文章的题目都未出问题,及至《华侨日报》刊出之后,香港佛教联合会会长释觉光大师主办的《香港佛教》第197期(香港,1976年)予以转载,将题目改作(僧史所载两位高僧对修养问题的处理)。问题是拙文的内容是谈及东晋和唐代两位高僧如何拒绝女子的主动追求,应属于「爱情」方面的问题,何以《香港佛教》擅自改「爱情」作「修养」,使拙文题义不明?这完全是不愿提到「情欲」的心理在作祟而已!

  42.台北:法鼓文化公司出版,1998年。

  43.参注3 。

  44.新加坡:南洋佛教杂志社出版,1996年。

  45.「僧」是「僧伽」的简称,本属梵文Sangha的对音,义为「众人」,故「僧」本来指出家二众,后来才将男性法师称为「僧」。

  46.收在唐释道宣编集的《广弘明集》(大正藏编号二一O三)卷二六,在页294中-303下。

  47.《广弘明集·断酒肉文》页297下。

  48.关于佛陀的「年代」 正文所引的佛陀年代,是据日本佛学大师中村元博士的推算。由于这仅是一项假说,故仕邦在引用时加上「?」号。中村博士的假说,今已颇有学人采用。

  49.倘使时至今日,依然有人仍在大呼「大乘是佛说」的话,其人根本无资格谈佛学研究!

  50.《广弘明集·断酒肉文》页295上。


  http://www.gdzen.com